今年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而即日起至26日是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昨日,安徽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發(fā)布《2019年安徽省知識產權發(fā)展與保護現狀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同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合肥市市場監(jiān)管局,也分別發(fā)布了各自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其中,合肥市市場監(jiān)管局昨日發(fā)布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四起案件是關于酒產品商標侵權。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離職員工申請專利法院判歸前公司
廣州百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州百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經營范圍為專用設備制造業(yè)。安徽艾克森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艾克森公司)成立于2015年,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數控機床、電焊機、激光切割機、等離子切割機等。
2016年5月4日,梁某某入職廣州百盛公司,部門崗位為研發(fā)部、結構設計。2017年3月7日,梁某某從廣州百盛公司離職,后入職艾克森公司。
2017年4月24日,艾克森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一種激光切割機雙交換工作臺裝置”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人為艾克森公司,發(fā)明人為梁某某。
為此,廣州百盛公司訴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是梁某某在離職后一年內作出,與其在廣州百盛公司從事的職務相關,應認定為梁某某在廣州百盛公司的職務發(fā)明。
安徽省高院二審從梁某某在廣州百盛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訴爭專利與廣州百盛公司提交的技術圖紙存在的異同,艾克森公司對專利的授權是否作出了實質性的貢獻等方面進行了論證,最終認定涉案專利應當歸廣州百盛公司所有。
典型意義:本案是員工離職后所引發(fā)的專利權爭議。安徽高院沒有簡單依據時間性和內容相關性兩個要件,直接對專利是否構成職務發(fā)明作認定,而是考察該專利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解決技術問題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并對兩者的技術方案進行了詳盡比對,準確劃定了原單位、離職員工及新單位之間權利邊界。
亂用“年份原漿”賠償古井50萬元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年份原漿”文字商標。2016年,“年份原漿”商標被亳州工商局認定為亳州市知名商標,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
安徽優(yōu)級皖酒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屬白酒配制企業(yè),通過商標轉讓獲得“皖典”注冊商標。自2012年8月開始配制生產銷售“皖典”牌“年份原漿”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漿白酒。
合肥中院一審認為,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注冊商標,經長期宣傳及使用,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足以讓消費者將“年份原漿”與古井貢酒公司聯系起來,優(yōu)級皖酒業(yè)公司生產的白酒中,在外包裝及酒瓶瓶身上突出使用“年份原漿”四個字,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判決,優(yōu)級皖酒業(y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古井貢酒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安徽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認定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不構成商品通用名稱,涉案商標經過持續(xù)、廣泛使用,已具有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性,依法保護了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在判賠數額上,考慮優(yōu)級皖酒業(yè)公司的生產者地位等因素,對其判決較重的賠償責任,充分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高侵權成本,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司法導向。
制銷假冒專利產品生物制品公司被罰
2020年1月14日,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位于合肥市肥東縣民族團結路的合肥市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皖東制痂酊制靈抑菌劑”(規(guī)格型號為20ml/盒,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1日)包裝盒標注有“國家級發(fā)明專利專利號:ZL02113036.1”,經查證該專利權已于2018年5月17日終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guī)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fā)后能主動召回產品,更換包裝,主動消除不利影響,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白酒商標侵權罰款25萬元
2019年1月24日,合肥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在市場專項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唐某某在高新區(qū)永和家園小區(qū)的出租房內存放準備銷售白酒共計299瓶,因當事人無法證明來源且涉案白酒數量、品牌較多,執(zhí)法人員及時聯系商標權利人到場鑒別,經核查所有涉案白酒均系假冒侵權商品,涉案金額達52932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合肥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給予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服裝店售雅鹿服裝一查發(fā)現是侵權
2019年2月27日,合肥經開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港澳商務廣場的合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某男裝店,涉嫌銷售侵犯“雅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查獲36件“雅鹿”牌羽絨服,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合肥經開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給予沒收侵權商品,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通訊員王換吳東生記者陶偉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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